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综合办理的工作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有效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经省局讨论打算,对国税机关批量接收地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调查事项实行"一次调查、综合办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次调查、综合办理'适用对象是批量接收地税局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详细包含:共管单位纳税人、非共管单位纳税人、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非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共管个体定期定额户,非共管个体定期定额户。
  二、综合办理内容国税税种
  实行"一表制'调查,全部调查内容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反映,对试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确定综合办理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非共管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待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共管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待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非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待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税种认定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待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非共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定额核定信息。
  共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定额核定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涉及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应一并调查核实,但需单独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省局下发的试点纳税人待确定对象,按户进行核实确认,并按规定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在办理纳税人相关涉税事项时,对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已调查确认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不再进行重复调查,以调查确认表中的内容为办理依据。
  3、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