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收一览
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
私募基金
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得税.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差异: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私募基金投资者
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
1法人投资者
A股权转让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
B权益性投资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
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2自然人投资者
公司型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其股权转让所得或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率均为20%,同时支付主体负有扣缴义务.
国税税种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
1来源于基金的所得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先分后税”实践中极易产生误会,很多人把“先分”理解为投资者实际获得利润分配而“后税”;而“先分”的本意是将基金层面“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就“后税”,也即基金层面只要有所得,无论该项所得是否真实分配,投资者均应纳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怎么理解先分后税
A法人投资者
“ 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法人投资者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理论与实践差别较大.理论上,合伙型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因进行穿透,法人投资者持有法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不应因之间多了一层合伙型基金而增加税负.但实践中,税务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收入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其原因在于合伙型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从而无法使用非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曾公布一起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不适用免税收入的案例.
“ 纳税地点”
就法人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处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还是在合伙型基金所在地,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因为法人投资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仅是来源于合伙型基金的所得;但也存在法人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合伙型基金未实际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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