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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涉税业务解答,关于印发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函﹝2006﹞140号
【发文日期】2006-11-30
【实施时间】2006-11-30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问题4”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国税税种
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企
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后,仍然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不需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符合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其退税手续按照青地税函﹝2005﹞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随工资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费(烤火费),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下发实施后,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解决职工冬季供暖需要,对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仍按原规定办理。
  6、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
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是否需要对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纳税人的清算所得是否也需要进行换算?
  答: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出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计算顺序为先将实际所得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出相应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得到全年应纳税额,再将全年应纳税额换算为实际所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企业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借款时间与该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借款时间可以在企业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纳税年度终了之日即指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
  8、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未经有关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支付其个人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而判断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就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单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应在企业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0、对异地从事施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通知》规定,对外省进鲁从事经营的施工企业应按省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
批表》停止使用。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各基层局要严格税收征管秩序,特别对青岛辖区所属的施工企业在七区五市之间跨区或跨市施工经营的,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