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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开采油气资源企业
【文 号】沪国税所﹝2009﹞43号
【发文日期】2009-04-30
【实施时间】2009-04-30
国税税种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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