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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国税系统,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1﹞101号
【发文日期】2001-05-10
【实施时间】2001-05-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国税发[2000]104号),促进国税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就我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预算管理体制,省局和市局为具有集中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市以下国税局政府采购由市局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国税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务公开。
三、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负责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国税局负责预算管理的财务部门承担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四、各市国税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办法。
五、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六、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为最大限度取得采购项目性
能价格比,总局、省局统一安排资金采购的项目和使用国税资金且通用性较强、达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局采购中心、省局财务管理处集中采购,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
七、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局负责制定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各市国税局负责制定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
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及税务制服,由总局负责进行集中采购。
八、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和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单位分别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上报省局,对属于总局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由省局审核汇总后上报总局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属于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局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正常经费中扣除。因时间紧或批量规模小采购项目性能价格比不大的也可由省局委托市局组织采购。
九、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时间
(一) 正常性采购计划每年随同年度预算一并逐级上报省局。
(二) 非正常性采购计划必须提前2个月将采购计划上报省局。
十、各单位2001年的采购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省局财务处。
十一、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税局系统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国税局系统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类设备
3、税务制服
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一 、工程类
(一)建筑工程。凡是新建、购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中: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水、电安装);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采购;及电梯、中央空调、锅炉配套设备购置。
(二)全省性的网络建设或升级改造工程。
二、服务类
(一)票证、书籍的印制(省局统-印制的)。
(二)20万元以上的信息开发系统。
三、货物类
(一)传真机、(二)复印机、(三)速印机、(四)一体机、(五)投影
仪、 (六)空调机、(七)编辑机、(八)摄像机
附件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全部或部分国税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为省内国税系统办理的政府采
购,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国税资金,包括上级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算安排的项目,或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省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财务管理处负责编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一)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拟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省局机关和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六)负责审查进入省级集中采购市场的国内外供应商资格,国内外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负责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八)负责审查招标文件、合同。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按照省局机关购置计划和使用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属于总局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负责按期向总局财务管理司采购中心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对属于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制定采购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
(十一)负责办理采购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
(十二)调查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国税税种上述(一)至(八)款,均需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有关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业务部门,下同)对项目提出业务需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验收;
(二)技术部门对项目提出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监理、参与项目验收;
(三)监察部门对项目采购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人事部门按照回避制度对参加项目采购的人员进行审查。
第九条 使用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财务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需要由上级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财务预算一并上报。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列入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省局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和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资金由下级机关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拨付的正常经费中扣除。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采购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总局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省局财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和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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