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是⼀个计算⽐较复杂的税种,某些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业务,虽然有明⽂规定的计算公式,但不好理解。下⾯是⼩编整理的2017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式,欢迎阅读!
2017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式
  ⾮股权⽀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公司收购,成为⼄公司的⼦公司。假定收购⽇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公司以股权形式⽀付72000万元,以银⾏存款⽀付8000万元。
  ⼀般计算⽅法:甲公司取得⾮股权⽀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付⾦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法:甲公司取得⾮股权⽀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存款⽀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的利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 0 9〕31 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般计算公式:企业每⼀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某公司2011年1⽉向⼯商银⾏按照5.4%的年利率借⼊500万元,向⼀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200万元,全年共发⽣利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缴资本额300万元。
  ⼀般计算⽅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万元)。
  简便计算⽅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5.4%=21.4(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利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的利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利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 8〕12 1号)的规定,⾮⾦融企业接受关联⽅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例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出=年度应付关联⽅利息×(1-标准⽐例÷关联债资⽐例)
  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出的⼀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三:某企业2011年权益性投资全年平均额为3000万元,向关联⽅借款8000万元,年利率9%,当年⽀付关联⽅利息720万元,不能提供独⽴交易证明,且关联⽅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计算不允许扣除的利息⽀出。
  ⼀般计算⽅法:
  (1)超银⾏利率利息⽀出=8000×(9%-5%)=320(万元);
  (2)该企业的关联债资⽐例=8000÷3000=2.667,超债资⽐例的利息⽀出=(720-320)×(1-2÷2.667)=100.04(万元);
国税税种  合计不允许扣除的利息⽀出为320+100.04=420.04(万元)。
  简便计算⽅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出=借款利息总额-按税法规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额=720-3000×2×5%=420(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便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第⼆⼗四条规定,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购进商品再销售给⾮关联⽅的价格减去可⽐⾮关联交易⽑利后的⾦额作为关联⽅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关联⽅的价格×(1-可⽐⾮关联交易⽑利率)
  例四:某企业⾃⾏申报以55万元从甲公司(关联企业)购⼊⼀批产品,⼜将这批产品以50万元转售给⼄公司(⾮关联企业)。假定该企业的销售⽑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此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般计算⽅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50×(1-20%)]×25%=2.5(万元);
  简便计算⽅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20%×25%=2.5(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步明确,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简便计算:
  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种快速折旧的⽅法。应⽤这种⽅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年限终了时账⾯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年限×100%;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净值×年折旧率。
  例五:⼀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3万元,按规定可采⽤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要求计算其使⽤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般计算⽅法:年折旧率为2÷10=0.2,第⼀年折旧额为100×0.2=20(万元);第⼆年折旧额为(100-20)×0.2=1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00-20-16)×0.2=12.80(万元);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00-20-16-12.8)×0.2=10.24(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最后两年除外)和各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都是等⽐数列,⽐值是“(1-年折旧率)”,即次年折旧额(或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上年折旧额(或上年年初固定资产的净值)×(1-年折旧率)。
  简便计算⽅法:第四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设备原值×(1-年折旧率)3×年折旧率=100×0.83×0.2=10.24(万元)。
  2.年数总和法的简便计算:
  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寿命为分⼦、以预计使⽤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年限÷预计使⽤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例六:某企业购进⼀台机器,价格为300万元,预计使⽤5年,预计净残值15万元,按税法规定可采⽤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试计算可使⽤的5年中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预计使⽤寿命逐年数字之和=1+2+3+4+5=15[或5×(1+5)÷2=15]
  ⼀般计算⽅法:第⼀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年折旧额为4÷15×(300-15)=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
3÷15×(300-15)=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2÷15×(300-15)=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1÷15×(300-15)=1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年数总和法计算出的各年折旧额是⼀组等差数列,差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的余额×1÷逐年数字之和”,本例中即为(300-15)×1÷15=19(万元),即次年折旧额=上年折旧额-19。
  简便计算⽅法:第⼀年折旧额为5÷15×(300-15)=95(万元);第⼆年折旧额为95-19=76(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76-19=57(万元);第四年折旧额为57-19=38(万元);第五年折旧额为38-19=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