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
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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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办理,属于国税局管理的总分机构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如果能够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允许其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税函【2010】39.tif
其中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执行。
第二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44号国税税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44号二○一○年二月十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吉地税发[2010]18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
2010.7.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水平。
各地要从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税源监控、实施项目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房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成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征管第一手资料。在税源监控方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传递来的房地产立项、审批、开发、竣工和销售情况,收集本地区商品房平均售价、竣工房屋平均造价等数据,将之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要注意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纳税信息,对同一环节不同税种间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线索;要注意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结构分析,摸清本地区预征、清算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比,查管理薄弱环节。在项目管理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其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和费用。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开发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长效机制,细
化清算规程,明确相关措施,为加强税种管理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的“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调整综合征管系统,在房地产一体化模块的“项目申报”功能中添加土地增值税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同步控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宣传力
度,向纳税人及时公开土地增值税“三同步”预征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简化办税流程,合并税务文书和报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各地要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保障税收收入平稳均衡入库。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算对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作用,高度重视清算工作,建立清算
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深入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是加强源泉控管,动态掌握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底数。各地要以市县为单位,按季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排查,全面了解房地产项目开发进程,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统计、备案,建立清算项目底册,动态掌握应进行清算项目的底数,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清算项目底册进行抽查。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引导纳税人及时清算。各地要通过召开辅导会议、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房地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使之及时了解清算政策、熟悉清算程序、掌握清算要求,提高清算申报的准确性。三是严格清算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开展审核。要重点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准确性。对收入的审
核要关注非直接销售、用开发产品换取其它经济利益是否计入项目收入,计算扣除项目时对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扣除。四是结合重点税源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地要将深入开展清算工作与正在进行的土地增值税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按年初检查通知要求开展好重点税源清算,年底前对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清算的项目要全部进行清算,省局将按季度对各地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和清算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