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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6﹞35号
国税税种【发文日期】2006-04-14
【实施时间】2006-04-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河北、辽宁、湖南、江西、安徽、四川、甘肃、广东、宁夏、海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媒体反映,你省(区)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和税务机关存在比较严重的“拉税”、“借税”、“买税”、“混税”等违法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按级次入库,请你们收到此文后立即在全省(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调研,凡查实存在“拉税”、“借税”、“买税”、“混税”问题的,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予以整改。
请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将调研和整改情况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于2006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届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对调研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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