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 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税种
(赣国税发〔2007〕26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
  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
  4.卷内备考表(略)
  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
  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称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方式可采用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网络传输)。
  计算机采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税种登记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的计划、调拨、印制、库存管理资料,发票的发售(领购)管理资料,发票用票管理资料、发票稽核管理资料,发票缴销、核销管理资料,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资料,发票担保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5)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五)税务稽查类资料: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各环节形成的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税收征管资料的格式及规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表、证、单、书式样为准。各地国税机关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凡需印制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实行全面收集与即时收集、日常收集与专项收集、纸质资料收集与电子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整理。审核要求为:
  (一)资料报送时限应符合规定;
  (二)报送资料种类应齐全;
  (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应正确;
  (四)表格内应填内容、项目、章戳须完整;
  (五)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应平衡。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在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以及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的资料审核。
  对同一税收征管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资料的,应认真审核比对,保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经审核,对纳税人报来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资料,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受理部门戳记,受理人员要签章(签字),并注明受理时间,转录入、处理。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准确、完整、及时。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录入;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随时办结随时录入;数据较多、录入工作量较大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