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最新)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国税地税合并备受关注。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之后,中国税收征管体制迎来了再次重大改革。这一重大变革对于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夯实国家治理的财力基础,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税收征管机构从分设到合并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变迁,可以说每次重大变革都是由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是时势推动的结果。国税税种
先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央实行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各种财政包干制,这一改革大大调动了地方的发展积极性,但同时也造成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1993年降到了历史最低的22%。中央宏观调控所需财力严重弱化,甚至一度出现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的现象。1993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在全国财政会议上首提
分税制,并于1994年推行。在当时背景下,很难将省级以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直接转变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机关,而如果仍继续由地方税务机关来为中央和地方筹集收入,在央、地间财政关系没有彻底理顺的情况下,要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几乎不可能。因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借鉴国际经验,在征管体制上在各地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前者隶属于中央,后者隶属于地方,独享的税种各自征收,共享的税种视情况划分征收。
国地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积极性。机构分设后,随着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迅速上升,从1993年的22%迅速提升至1994年的55.7%,显著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所需的财力。但在运行过程中,国地税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弊端也越发明显,包括国地税机关之间征管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机构设置重复、纳税人办税不够便利、税收征纳成本高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再看2018年的国地税机构合并,我们就不难理解其必要性。其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加剧了国地税机构合并的必要性。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作为地方财政的第一大税种、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约占1/3的营业税不复存在。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
种,由国税部门征收,“营改增”后国税部门46万人征收了全国近3/4的税收收入,而地税部门41万人则只征收全国约1/4的税收收入,国地税之间人力资源配置的失衡一下子凸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从地税部门调配人员到国税部门,倒不如直接合并,既便利征管,又方便纳税人。其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契机为国地税机构合并提供了可能性。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税务部门作为关系广大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的政府机关自然也在改革之列。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
国地税机构合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根本性改革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国地税机构合并并不是要否定或取消分税制,而是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税但不分征管机构的税收管理体制,即只设立一套国家税务机构,统筹征收中央税、
共享税与地方税,再按分税制规定分别划缴入库。合并之后的税务局在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既不同于国地税机构分设时期,也不同于1994年以前税务机关隶属地方政府的时期。同以往相比,这次机构合并将显著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纳税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