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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棉花以出顶进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退﹝2000﹞5号
【发文日期】2000-03-09
【实施时间】2000-03-0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P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
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国税税种
  现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