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的管理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范围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坐落在本市,同时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及日常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备案
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其按规定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按规定申报入库。
4.我市总机构在外省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此前在外地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主管国税机关需对总机构进行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有效期起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将“税种的预算科目”维护为“**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我市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当年,不需向分支机构出具《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分配比例的审核
1.每年度第一次预缴前,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加强审核,确保分配比
例的准确。国税税种重点审核:
(1)我市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符合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应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
(2)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按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2.对总机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发生注销、由于重组原因发生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增减变化的情形,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申报前对总机构出具的分配比例进行重新审核。
3.外省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比例、分配税额等有异议的,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外省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复核建议后,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应根据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年度各预缴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复印件)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对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数额进行审核。确保实际预缴税额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数额一致。
(四)预缴期限和方法
1.总机构应按市局规定预缴期限和方法进行预缴,按照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2. 总机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预缴申报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源管理所对“分配表”进行审核、并加盖所章后,由总机构传递给所属参与分配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
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在本年度第一次预缴时报送)。
(六)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汇总纳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源管理所对“分配表”进行审核、盖章受理后,由总机构传递给所属参与分配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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