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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从事进料加工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2﹞65号
【发文日期】2002-02-06
【实施时间】2002-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国税税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1030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对委托方委托代理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又委托出口的货物,其进口料件按照财
税[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出口货物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是:
  一、对委托方委托代理的进口料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经受托方所在地方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出具纸质证明,同时录入代理进口料件电子信息并传输给委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二、委托方凭受托方转来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报经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比照财税[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税款的模拟抵扣手续。
  三、货物出口后,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有关凭证,比照财税[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