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18
∙【字 号】苏政办发[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6〕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及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打击“黑车”、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和满足人民众出行需求、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市场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但各地发展不平衡,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城市出租汽车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不力,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一些地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不规范,乱收费、乱
现象依然存在,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导致一些矛盾加剧。由于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征,对这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交通违章投诉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
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全国和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二是规范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必须严格履行报省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要大力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公开招投标方式,重点考核申报单位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对有偿出让费的标准,要进行严格测算,公开组织听证,努力减少经营从业人员的负担。三是加
强规划引导。各地要认真抓好出租汽车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要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等客运方式相协调。要研究加快发展大运量公交,改善公共交通客运结构。尚未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城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城市,不得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调整。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省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
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等予以措施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要及时足额
地将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从源头遏制“黑车”的产生,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
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对“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挂靠、租赁、承包等合同,要进行引导,逐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定劳动责任制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公车公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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