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交通窗口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的综合服务水平,规范全省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根据交通部、省文明委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文明创建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厅级文明示范窗口。
第三条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范围主要是面向社会、直接服务人民众的车、船、港、站和公路、稽征、运管、港航等基层执法管理部门。具体为:
公路行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规费征收大厅、公路养护管理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公路路政办证中心、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站)、公路路政大(中)队;
水路行业:水路客运站、客船、客运航线、港航管理检查站、港航办证中心;
道路运输行业: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出租车车队、道路运政大(中)队、道路运输管理站、道路运输办证中心、道路运输违章处理中心、96520举报投诉;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四条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标准,公路、水路行业分别按
文明公路、文明航道和文明客运航线相关要素的创建标准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的创建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的创建标准见附件2。
第五条申报文明示范窗口的基本条件为:
(一)主要工作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按创建标准考核均在90分以上,水、陆客运线必须获得厅级文明客运班(航)线称号,客运站、收费站必须获得三星级称号。
(三)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创建标准、社会监督评价等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创建工作台帐齐全,印制了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等手册。
(四)投诉、咨询处理率和回复率达到100%,社会各界和人民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无下列情况之一:
交通违章投诉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3.在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
4.因违法违规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属实。
第六条文明示范窗口实行申报制,每5年命名一次。申报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省厅发文部署。
(二)创建主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和评选,进行众满意度测评,经当地文明委同意后,逐级向省交通厅推荐。
(三)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和厅质监局结合块上意见,提出本行业的推荐意见。
(四)省厅根据条块推荐意见确定考核对象,并组织考核和评选。
(五)厅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经公示无异议者,发文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文明示范窗口坚持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和所属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协调和督查,不定期地组织暗查暗访,每年的暗查暗访面不得低于所辖地区文明示范窗口总数的三分之一。暗查暗访结果要及时整理和通报,并作为评选和命名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与当地文明办的沟通、联系和汇报,以取得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文明示范窗口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5年一届,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申报,未被重新命名的,其原有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已命名的文明示范窗口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九条交通部和省级文明示范窗口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厅在厅级文明示范窗口中择优选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标准
一、汽车客运站
按《浙江省交通厅星级汽车客运站标准》(浙交[2002]291号)执行。
二、道路客运班线
按《高速(快客)客运班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创建标准》(见本文)执行。
三、出租车车队
按《文明出租车车队创建标准》(浙交[2006]339号)执行。
四、道路运政大(中队)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法规政策。
(二)执法人员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三)政务公开:职能、管理权限公开;办事服务承诺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公开;服务人员照片、名字、职务、工号公开;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标准。
(五)按照效能建设,落实服务制度、坚持挂牌上岗、制度上墙、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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