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典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的诉讼代理⼈。代理⼈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是⼀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必须是车辆,当事⼈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了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伟违章⾏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被告***作为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交通违章投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这样⼀个⼈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个典型的“马路杀⼿”!被告***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强⾏上路⾏驶,是发⽣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被告遵守⽆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因此被告***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肇事车辆没有办理⼊户登记⼿续,不得上路⾏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
定:“国家对机动车实⾏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道路⾏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牌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但被告***驾驶的幸福125摩托车没有办理⼊户登记⼿续,却上路⾏驶,具有过错。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法认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有关规定,⾸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因本案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动车⼀⽅或各⽅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该由***⾸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与⾏⼈发⽣交通事故,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法庭调查中,***没有举证原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为,因此,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即被告全部承担。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项⽬及赔偿标准。
1、医疗费:17527.2元。
2、误⼯费:原告住院55天。误⼯费为:55天×40元%天=2200元。
3、护理费: 55天×95元%天=5225元。合计:24952.2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
律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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