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15
【字 号】云政办发[2004]133号
【施行日期】2004.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
10部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3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新闻办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
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新闻办)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完好,保护人民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5.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形势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总体要求,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交通安全。
  一是通过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货物运价合理,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
交通违章投诉  (一)组建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新华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雷毅、省交通厅厅长杨光成、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担任副组长,省交通厅副厅长康仲明、省公安厅副厅长严尚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凡、省经委副主任岳跃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赵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崔守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江峰、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思铭、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段汇成、省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张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副厅长康仲明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马继延、省纪委驻交通厅纪检组组长姜志刚、省公路局局长张长生、省交通厅公安路政处处长孙长有担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察组、运力保障组、稳定预案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领导机构职责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领导。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召集各成
员单位研究解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等。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的综合协调组负责研究制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政策及对策研究,收集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情况,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指导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等;宣传组负责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联系新闻单位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正面的宣传报道,定期收集、整理、上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督察组负责指导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督察工作,对众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纠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运力保障组负责制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的运力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导致的运力不足问题;稳定预案组负责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各地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聚众堵路、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保证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州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员单位要在上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筹、监督、协调、指导和宣传。要在公路沿线广泛开展《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原则、方法、措施等的宣传,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的集中治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路政部门必须坚持卸载放行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征稽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大吨小标”车辆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的重新核定,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运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货物集散地等加强超限超载的宣传和管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配合征稽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后,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
  公安部门。广泛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路面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车辆超载进行查处;配合交通、经委等部门全面清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按规定恢复“大吨小标”车辆标准吨位,及时换发车辆行驶证;依法打击无牌无证车辆;协助各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维持治安秩序,对聚众闹事、堵路、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严处,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研究并制订、完善有关政策,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清理车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
  经委部门。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清理、查处。
  工商部门。牵头组织交通、经委、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车辆改装、不按照规定改装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秩序。
  质检部门。负责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实施后全省各汽车生产、改装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执行,对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设备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组织拟定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政府新闻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报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好舆论导向,充分报道治理工作采取的积极措施,充分报
道社会各界的正面反应,充分报道治理工作发展的良性态势,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