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管执法责任和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条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交通违章投诉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建立
隐患排查措施、方案,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式分为综合督查执法、专项检查执法、日常检查执法三大类,坚持综合督查执法和专项督查执法、日常检查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以增强监督检查实效。
(一)综合督查执法。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监管情况和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执法。主要是指导检查下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执法。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旗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安全监管情况和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运输关键环节、重要时段,以及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交通运输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执法,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日常检查执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
定期安全检查执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检查。主要是监督检查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证照、设备设施、场所和岗位等情况,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旗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检查
1、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2.安全责任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3.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宣传、教育、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4.安全监督工作基础保障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设施及经费。
5.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是否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是否进行跟踪处理。
(二)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特种设备等有关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等情况。
3.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以及应急演练等情况。
4.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车辆、重点设施设备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措施落实等情况。
5.是否对车、机械、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6.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有毒、有害、民爆物品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8.事故查处、问责以及事故教训吸取和整改情况是否到位。
9.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重点督查与全面督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安全监督检查频率。支队每月安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少于一次,旗县市区大队不少于两次。
(二)暗访抽查方式。暗访抽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
(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春运”、“黄金周”和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特殊时期统一部署开展
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根据本行业特点适时开展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公路工程质量、海事等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在监督检查或暗访抽查开始前,应制定具体的方案(列表),细化检查范围、内容、重点、要求、责任分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查结束后要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