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公布日期 | 2008.10.29 |
施行日期 | 2008.10.29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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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省航务(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山东、浙江、湖北、安徽省、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上海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各有关船公司:
为倡导长江航运企业诚信经营,打造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品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5年制定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对规范长江航运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航运[2005]1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市场,营造良好运输经营环境,有效推进长江船公司、船舶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断提高长江航运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授权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船公司与船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诚信船公司申报条件:
(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
(二)持《符合证明》2年以上,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交通违章投诉
(三)经营船舶年安全面在80%以上(注:年安全面=一年来未发生等级以上事故的经营船舶艘数/经营船舶总艘数×100%);
(四)经营船舶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守法经营,经营船舶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 诚信船舶申报条件:
(一)2年内年度经营资质核查合格;
(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三)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2年以上,干散货船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2年内未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五)2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无滞留,1年内安全检查无严重缺陷;
(六)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海事、航道、船闸、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诚信船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船公司申请报告》(见附表1);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仅经营干散货船运输的船公司须提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三)经营船舶船名;
(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报告书复印件;
(五)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出具的2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及其记分情节,2年内无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诚信船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诚信船舶申请报告》(见附表2);
(二)《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2年内的年度经营资质核查记录复印件;
(四)船舶2年内的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
(五)船长记分簿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九条 诚信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诚信评价工作;
(二)审定诚信船公司、船舶;
(三)保障诚信评价公平、公正、公开;
(四)保障诚信船公司、船舶优惠待遇兑现。
第十条 诚信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任由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诚信评价申请;
(二)负责相关征信工作;
(三)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五)负责诚信船公司、船舶的公示与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诚信评价申请,核实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对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完整的船公司、船舶,通过办公室成员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征信。
第十三条 办公室分别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船公司、船舶进行资格认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办公室提交的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办公室上报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候选名单及评价意见,审定拟公示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六条 办公室网上公示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船公司、船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授牌、颁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评价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 诚信评价计分采用扣分制,2年累积扣分超过10分的,取消船公司和船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船公司评价计分标准: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每2分扣1分;
(二)经营船舶年安全面,以100%为基础,每降低4个点扣1分。
第二十条 船舶评价计分标准:
(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每4项缺陷扣1分;
(二)船长违章记分,每2分扣1分。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诚信信息;
(二)运政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在延伸航线、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优先;
(三)航道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经营船舶航道养护费采取统交方式;
(四)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对其所经营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并给予缩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间等优惠。
第二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安全检查每年一次,“四客一危”船舶每6个月一次,对诚信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
(二)缩短诚信船舶和船员证书办结时限。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已评上诚信船公司、船舶应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办公室提交诚信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通过调查表的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征集意见和了解情况,并接受社会的举报,加强对所评诚信公司、船舶状况的有效监督。
对经核实不再符合诚信船公司、船舶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定的诚信结果、撤销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予以公告。评定周期为二年,从上次评定之日算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二)篡改船龄或使用报废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三)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关审批、登记文件;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的;
(五)拒绝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的正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查的;
(六)有旅客或货主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运输质量和其他经营行为不端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海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系指对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人命财产和(或)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交通肇事逃逸;
(二)持有伪造法定证书;
(三)最低安全配员不足;
(四)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五)严重超载运输;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航道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在通航建筑物引航道从事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等港口业务;
(二)超载搁浅造成航道堵塞;
(三)造成航标损坏、移动不及时报告;
(四)逃缴、抗缴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船闸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谎报船位,谎报、瞒报船舶过闸计划参数;
(二)不服从调度指令停靠、进(出)闸、系泊和移泊;
(三)危险品和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闸室内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治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治安、消防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
(二)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制度未建立或执行不力;
(三)有重大消防、治安隐患,未整改和及时处理;
(四)未掌握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经历,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严重缺陷系指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影响船舶、人命财产安全或对水域有重大污染隐患的缺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事故”系指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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