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八员”
市容的维护员;规章的讲解员;
交通的协管员;众的引导员;
政策的宣传员;一线的战斗员;
商户的服务员;社会的帮扶员。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宿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所有队员。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制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第四条 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
第五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六条 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 交通违章投诉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
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九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 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着制式服装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二条 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四章  礼节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
立正。
第十五条 进入领导、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九条 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二十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六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如: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再见。
第二十二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文明
执法用语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维护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更好地促进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