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家锋、李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怡 
【审理法官】王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程家锋;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程家锋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家锋李春军曹玉梅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强李甜吕一维 
【代理律所】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程家锋 
【被告】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基于此裁定驳回程家锋的起诉并无不当,但结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另行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基于此裁定驳回程家锋的起诉并无不当,但结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或
检察机关。综上,程家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31:4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程家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全部退回程家锋。 
【二审上诉人诉称】程家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并未将本案查明的事实写入判决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未查明任何事实情况下,单凭自己主管臆想径自确定案件性质,自由裁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妄自扩大自由裁量权,并未做到以事实为
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案件。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未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全部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更不是所有的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都应驳回起诉。 
程家锋、李春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34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家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未来大道与互助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曹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红星花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李东冬。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家锋因与被上诉人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2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程家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并未将本案查明的事实写入判决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哪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未查明任何事实情况下,单凭自己主管臆想径自确定案件性质,自由裁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妄自扩大自由裁量权,并未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案件。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未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全部涉嫌犯罪行为的案件,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更不是所有的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都应驳回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玉梅辩称,答辩人认为一审驳回的法律依据不适当。然后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件的事实实体情况进行审理。我们认为该案不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争议纠纷。
原告诉称     程家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共计112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违约金则另行起诉;2.李春军、曹玉梅、河南省亚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军顺置业有限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程家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家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全部退回程家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基于此裁定驳回程家锋的起诉并无不当,但结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程家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王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珍珠
书记员李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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