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讨论了苏联十月革命后的社会保障政策,分别从养老金制度、补助金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社会服务制度四个方面介绍了苏联社会保障及其特点。阐述了苏联社保制度对东欧国家的影响和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苏联、社会保障、东欧、改革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苏联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制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它对于保障苏联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它的形成是经历了一段漫长的改革和完善。苏联社会保障体系雏形是列宁提出了的社会保险方案以及社会保险,他认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工人的国家保险”[1],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才得以实现,对苏联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17年11月到1921年问,列宁审批和签署了许多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的法令,从法律上肯定了劳动者享有各种社会帮助的权利。苏维埃执政初期农民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障通过互助组织实施。苏维埃执政初期在地主田产国有化的基础
上组建的国营农庄的劳动者与工业劳动者一样享有国家社会保险。随着集体农庄的建立农村中开始建立社会互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集体农庄总收入划出的一部分,充公的财产和地方预算补贴。国家规定集体农庄负责给困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集体农庄庄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条件和水平由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大会根据农庄的财务情况讨论决定。
卫国战争年代为了适应战时条件苏联通过许多法规全面改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后,实施卫国战争残疾人和死亡士兵家庭保障措施,苏联卫国战争胜利后,提高了对军人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对残疾军人的就业规定了各种优惠的政策。1956年10月1日起,苏联实施了国家保证法, 明确肯定扩大国家保证金的范围,增加养金、残疾金和抚恤金的数额, 由国家和社会经费中支付这些保障金额。1964年起, 苏联对农庄的主要干部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保证金待遇。1969年起,又对农庄庄员实行社会保险。1970年7月15日, 苏联颁布<<劳动立法原则>>, 规定了各类国家社会保险的待遇, 宣布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密切相联。1977年10月7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确立了统一的苏联公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宪法总纲中提出:“这个社会的生活准则是大家关心每人的福利和每个人关心大家的福利。”第35条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对母亲和儿童给予法律保护”。苏联公民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获得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额
的劳动报酬的权利。”第41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第42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享受保健的权利”, 第43条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赡养者的情况下,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第44条规定苏联公民“有获得住房的权利”。第45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46条规定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2】。根据苏联的社会保障实践, 它实行的是国家全民社会保险, 不仅受保对象覆盖全民,而且社会保险金额由国家交付, 受保条件相当松, 受保待遇相当高, 个人受保情况与其贡献和地位相联。根据1986年的统计材料,全苏联额社会保障经费工660亿卢布,其中93%是由国家负担的。另外7%则是由集体农庄承担的。
苏联的主要社会保障制度
1)退休养老制度:含职工老年退休制度、集体农庄庄员退休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勋退休制度、科学工作者退休制度、专门业务退休制度(如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艺术工作者、军人等)、残疾退休制度。1968年1月起,法令规定集体农庄庄员的领取退休金年龄与工人和职员相同。80年代在5800万退休人员中符合功勋退休制度规定的约占1%。为了鼓励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继续工作,1979年9月11日, 苏联政府颁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在国民经济中工作
的物质刺激措施的决议>>, 1964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占其总数的10%, 到1980年占到了28%。
2)补助金制度:在苏联以现金形式提供的社会保障种类中,除了主要的退休金制度,还包括补助金制度。补助金制度是在由于生病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工作时对劳动者提供物质保障,以及补偿一些由于生小孩或家庭成员死亡所增加的开支。补助金或者以固定的数额计算,或者以工资的比例计算补助金,计算比例为月工资的50%一100%。补助金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暂时无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制度;怀孕和生育补助金制度;多子女和单身母亲的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制度;职业再教育补助金制度;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儿童补助金制度等。暂时无劳动能力补助金是指因生病、工伤等原因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享受的一种现金支付。暂时无劳动能力补助金制度是使用范围最广的补助金制度。针对工人、职员和军人的残疾抚恤金, 政府在1956年7月14日通过<<苏联国家退休金法>>,原则规定对工人和职员的残疾抚恤金的待遇。1973年11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残废金和丧失赡养人家庭抚恤金数额的指令>>,1974年12月24日又修正了1956年的法令,提高了抚恤金。1978年7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进一步改善集体农庄庄员老残恤金待遇法》,1980年5月起,又提高了在卫国战争中残废者的待遇,1985年5月,苏联又颁布了《关于改善收入少
的领养老金者和家庭的 物质福利以及加强对独身公民的关心的首要措施》决议。
3)医疗保健制度:现金形式的退休金制度和补助金制度是苏联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健制度是苏联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俄国共产党就提出,在医疗保健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人人都可享用免费的、熟练的医疗和药物补助”[3]。苏联医疗保健制度建立在劳动者都能享受免费医疗的原则之上,医疗保健事业由国家经营,所有费用由国家负担。除了免费的医疗救助外,苏联还有少数的各医学院和研究院附设的付费诊疗所。苏联医疗保健事业强调预防,其目的不仅限于疾病,也涉及到改善人民众健康状况及体格,降低死亡率,预防消除传染病。苏联的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医疗服务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包括改善生产的卫生条件、安全技术),疗养制度三个组成部分。
4)社会服务制度:是指除退休金、补助金、医疗保健服务外无劳动能力者获得的其他所有帮助。其内容广泛而多样,具体包括:专门抚养无劳动能力公民的社会机构(养老院、残疾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提供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方面的优惠;乘车方面的优惠;居住、日
常生活方面的优惠;安装假肢、矫形器等方面的优惠;残疾人的劳动培训和就业安置;对老年人提供入户的社会帮助等。对儿童、妇女及低收入家庭的援助。从1981年起,对妇女实行一年产假以照顾婴儿,期间工资照发。
苏联解体和转轨后,经济情势一直不景气,尽管财政状况不佳, 1994年用于社会计划的费用仍达4000多亿卢布。从1993年规定对不工作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补差。凡领取最低退休金的人都可获得最高补差。除每月的补贴、食品补贴金外, 还对下列公民实行一次性补贴:未成年时被法西斯关押过的人;在阿富汗牺牲的军人家属;为祖国立过战功和获得过劳动功勋的莫斯科妇女;只能领到最低退休金的不工作的退休者;荣获保卫莫斯科奖章、保卫斯大林格勒奖章和保卫列宁格勒奖章的伟大卫国战争的参加者和库尔斯克战役的参加者。
为资助学生以及多子女和不完全家庭的儿童拨了大量资金,1994年占社会资助总额的一半以上。所有的退休者和残疾人都可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各行政专区还为居民提供修房、医疗服务和公用事业方面的补充物质帮助。1993年无偿地为战争中致残的莫斯科人提供了2478辆小汽车, 234.1万莫斯科人享受商业服务的优惠, 为他们开办了老战士商店。从1992年9月1日起开始事实<<莫斯科儿童>>计划, 同医疗总局一起制订了<<家庭计划>>和<<保护母
亲和儿童健康>>计划。在没有强大经济实力的情况下,独联体要走出国家全包的困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苏联社会保障体制对东欧国家的影响
一般说来,二战后的东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以苏联为模式,随着各国不同的改革进程逐步实行调整。
在匈牙利,1952年以来实行“等额”养老金制度,其后几经变化。1975年通过了有关年金、医疗、工伤、家属津贴的保险立法,这是一部建国以来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标志匈牙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完善。失业援助则是在失业补助金1957年实施的。年金保险对退休年龄,受益条件,资金料源,年金标准,伤残和遗族抚恤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医疗保险方面,实行普遍保障和现金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政府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和婴儿的护理费用,还规定了职工的疾病补贴和妇女生育补助金。受保对象的工伤补贴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失业救济适用于非私营单位的职员,由政府负担救济费用。根据1946年的法令匈牙利的公民享有免费受教育的权利。在房租方面,长期以来实行低房租政策。此外,政府还实行对食品,燃料,交通费等项目的国家补贴。根据1972年的统计材料,居民收入料源有73%来自工作,24.3%来自社会受益,另
外2.%来自其他方面[4] 。到1978年来自社会受益增加到70.4%[5] 。匈牙利70年代的居民社会受益情况显示,占首位的是以货币支付的养老金占28.%,其次是医疗保健费用占26.6%,占第三位的是以实物受惠的教育占20.6%。到80年代初,政府每年支付的社会保障金额已占国民收入的15%以上,而国家补贴部分占了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3.3%。
在保加利亚,自1951年起,实施医疗保险。1957年11月国民议会通过了《抚恤金法》,1958年公布了《实施抚恤金法细则》,1967年又颁布了《发放抚恤金的劳动分类细则》。1958年起,实施退休金法,其后几经修改。1958年还实施了强制性的适用于职工的失业保险立法。1972年12月,保加利亚共产党中央全会通过了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十二月纲领》。1973年,保加利亚实施国民保健和现金补贴的双重医疗保险制度。1974年起,提高养老金的待遇,到1981年1月实施新的退休金法,这是保加利最重要的社会保障立法。
在福利补贴方面,保加利亚特别注意对子女的补助和生育照顾,实施16岁以下儿童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把保证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宅和每人有单独的房间作为战略目标。70年代以来大量吸收居民的建房投资,从而大大加快了新建住房的步伐。
在罗马尼亚1965-1968年间制定了疾病,生育及工伤等立法,1971年颁布了有关家属津贴
的立法,1975年3月18日通过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休息权、“享有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保障权”,工人和职员在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领取退休金和疾病补助金,合作社员通过自己的保险组织获得保险,国家通过其卫生机构保证医药帮助。公民有“通过各级教育免费以及国家助学金制度,保证受教育的权利。”[6]1977年6月30日,最重要的《罗马尼亚国家社会保险退休金和社会救济法》实施,它规定:按服务社会的劳动者有权享有按工龄,等级及工种领取退休金或病残优抚金。有关职工的退休年龄,1978年 罗马尼亚劳动部说明,高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规定为70岁。保加利亚的合作社农民享有按规定的等级养老金,1978年起,山区和丘陵地带的农民也享有养老金。在医疗卫生方面,全部经费来自国家预算的拨款。门诊看病免费,药费自理,职工住院全部免费。罗马尼亚还实行十年义务教育,学杂费,书本费及住宿费都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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