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六篇】
中央资金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失业补助金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十二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
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第十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四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本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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