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 号】青人社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 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青政发〔2020〕6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
率不高于 5.5%(对职工总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 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 年和 2019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 30%至 70%范围内、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 按照困难中小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 6 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国家、省对返还 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来源。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就业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 社发〔2020〕4 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27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 5 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 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失业补助金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 6 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 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2013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 3 个月, 下同)。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 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 (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
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6 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对2013 年 10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对 2020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 3 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1 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 1.2 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3 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 3 万元。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 (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还 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 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 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 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