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普遍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补助金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长短,分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