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2020)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扩大失业保险金保障范围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2019年12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发。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2020年3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0年3至12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执行。
  对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补发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求职补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失业人员可在粤人社发〔2020〕117号文印发之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者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四)失业补助金审核拨付程序
  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流程按失业保险金经办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实施"个人承诺"制,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停保状态,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在次月起通过代发银行按月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发放失业
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要求办理。
  (五)停发失业补助金条件
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个人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并承担相应后果,经办机构应将其记入社保信用档案。对重复领取、冒领、套取失业补助金的,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补助金等待遇支出需求测算,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确保支出户余额充足。合理错开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及时将失业补助金发放到位。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平稳有序,并适时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保险各项保生活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充分利用大集中系统生成库数据、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结合本市获取的共享数据信息,在每月发放待遇前,对本市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资格进行比对筛查,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失业人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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