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10.19
失业补助金【文 号】财社[2004]93号
【施行日期】2004.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财政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9日 财政部财社[2004]93号发出)
  为做好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要在按规定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2005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4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初审。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清算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原则:
  (一)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企业范围。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以及2002、2003、2004年3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2004年企业财务状况以企业提供的财务快报为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不拨付补助资金。2002、2003、2004年3年中发生1年以上(含1年)亏损的企业,可以向中央财政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二)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资格。申请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或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
,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未超过3年或协议期已满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协议期已满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对协议期已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属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2004年当年亏损、支付不起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企业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责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总公司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属于生产经营不正常、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其协议期已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可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以上补助只限于2004年当年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
  1.对2002、2003、2004年3年中有1年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原则上只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的部分。
  2.对2002、2003、2004年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的企业,中央财政在负担1999年7月1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3,以及1999年7月1日提高标准部分的基础上,酌情补助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但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困难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由总公司负担。
  3.中央财政对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的补助。对于地方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0]87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见附件一)。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核拨补助资金,并相应核减中央财政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社会筹集不足证明的,经当地专员办核实后,中央财政酌情补助应由社会筹集的部分,并相应核减补助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2004年度中央管理企业(含驻吉、黑两省中央管理企业)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同时进行。各中央管理企业要按照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单独反映企业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数量、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量、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见附件三),并报当地专员办审核后报总公司汇总(见附件四)。
  各地专员办要对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经济补偿金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进行认真审核。
  五、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5年1月14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交企业2002、2003年度财务报表及2004年度财务快报,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2004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明细表;
  2.2004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3.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定的协议书;
  4.2004年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