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12.07
失业补助金∙【字 号】大署人社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大署人社规 〔2022〕 5 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 本权益,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经行署同意,决定在我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 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
、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任务目标
  按照城乡统筹、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全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发放丧葬补助金,进一步提高政策吸 引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主动申报停止待遇发放,提高待 遇领取资格认证效率,防范虚报冒领,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
  三、 补助对象
  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四、 补助标准
  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为1000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五、 申领条件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六、 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依据本实施办法修订本地实施细则,加强数据比对,规范发放流程,维护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要强化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大署人社规〔2021〕3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