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退市又称终止上市或者摘牌,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两种情况: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资产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收购后提出退市申请;被动退市则是由于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证券市场规定的持续挂牌条件而被监管当局终止上市。
我国退市制度的历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启动的标志是2001年4月23日PT水仙宣布退市 自此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问题便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聚焦的问题之一。数据显示 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 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列占整个A股市场挂牌家数的1.8%。
2001年2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 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退市的股票怎么办2012年3月18日 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2012年4月20日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
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4年10月17号,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规定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
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1、退市标准模糊: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一般表述为股票持续挂牌的条件和责任包括数量标
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和市值、股价等方面满足规定的条件 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方面提出要求。纵览我国法律对股票退市制度的规定都是仅从数量标准的总资产和公众的持股数量等方面对退市制度进行规定而非数量标准方面并未涉及。这种规定标准过于单一仅从盈利方面评价公司质量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使退市制度过于死板。
2、 政府参与程度过大: 由于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核准制” 因而公司的上市资格成为稀缺的“壳资源”。买壳上市比公司申请上市要容易得多 成本也会大幅降低。政府参与其中 使得公司上市赋予了很多政治彩 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当地GDP增长 即使公司质量不符合标准也会想尽办法避免退市。
3、退市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层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在退市执行方面不够坚决。我国股票市场是以个人投资为主体的市场。由于个人投资者数量庞大得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且个人投资者资金数量有限获取信息能力较弱所以上市公司退市对个人投资者利益损害造成的影响最为恶劣。监管者面临着一边维护社会稳定一边执行退市制度的局面从大局出发会选择社会稳定而牺牲证券市场的必要的退市。
我国应该如何改革:
1、建立退市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而对于退市的监管力度并不是很大所以建立专门的退市监管机构是必要的。该机构独立于中国证监会而存在直属国务院控制主要负责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总资产、利息率、股票价格、总市值等数量标准和资产处置、资不抵债、违反上市协议等非数量标准的控制和监督。退市控制的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中可以加强管理力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上市公司良好运作。
2、严厉实行强制退市制度:为了增强退市的可测性和透明性建立强制退市制度是必须的。法律应该明文规定在哪种条件下强制上市公司退市且该退市的公司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留在证券市场上在哪种条件下可以允许退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继续存在。这样可以正确引导证券市场资金的流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建立赔偿制度:实行退市制度必然会使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失误或者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上司公司退市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不是投资者的过错投资者有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中国证监会应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对
由于上司公司的失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按照失误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由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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