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邮政业务合同1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省市县(区)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云南省昆明市县(区)
:,: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营业时间:
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邮政国内包裹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乙方发生违
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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