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6.28
【字 号】黑建规范〔2017〕3号
刘亦菲 包养【施行日期】2017.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难道造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李雪琴说王建国是前男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盘活闲置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房屋租赁市场,成立专门的房屋租赁经营企业,收购社会房源或者受产权人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业务,促进租赁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社会提供更专业的房屋租赁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房源转成租赁型养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等形式的,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四)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huawei freebuds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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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六)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登记备案
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出台的相关规定订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建设杨紫个人简介
  (八)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市(地)、县(市)适当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申请程序。在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
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复转军人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九)加大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力度。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形成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地)、县(市)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按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收入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应随着市场租金变化动态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同时对不同保障人实施差别化补贴。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应控制在60㎡以内。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后期运营、服务质量等方面,应加强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切实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效率。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专门用于经营租赁的住房。各市(地)、县(市)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
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对于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