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11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琳杨波骆慧杰 
【审理法官】郭琳杨波骆慧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春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春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春明 
【当事人-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东余秀青 
【代理律所】明星代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春明 
【被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鹤壁农商银行解除与张春明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鹤壁农商银行解除与张春明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春明作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的A岗信贷员,其岗位职责包括审查贷款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张春明在经办刘西民借款时,因其涂改姚良军、徐华跃的担保书内容,致使姚良军、徐华跃二人未对刘西民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张春明作为经办刘西民借款的A岗信贷员,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行调查核实,还未经保证人捺印,擅自涂改担保书中的借款人名称和借款用途,且未进行汇报和说明,将其涂改后的担保书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移交,违反了岗位职责要求,故本院认为张春
明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在刘西民与鹤壁农商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姚良军、徐华跃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和1辆小型轿车进行解封,该案件仅执行到位1673元。因张春明的失职行为,导致鹤壁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后未足额得到清偿,其已构成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认定鹤壁农商银行解除与张春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鹤壁农商银行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亦无不当。张春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春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春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1:18 
张春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6民终11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负责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春明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农商银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春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2民初217号的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鹤壁农商银行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停发期间的工资及补缴相应期限的劳动保险。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作为借款业务中的A岗信贷员,职责只是核实刘西民申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最终决定是否贷款、放款多少、合同是否完善、最终确认主合同、担保合同(从合同)的签订是否完成不是上诉人的职责。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没有阐明上诉人在工作严重失误在何处,认为上诉人工作严重失职,实为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令人信服。(二)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或劳动纪律是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最终由用人单位及工会共同制定的。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此案时,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不支持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及劳动保险待遇,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权职、岗位的权力责任,贷款主合同、担保从合同最终签订不是上诉人职责范围,本案中姚某、徐某并没有形成保证合同(从合同)不存在脱保等问题,枉然适用不当的条款对此案的
判决,实属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