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祥、孙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3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靳文丽张海东王志娟 
【审理法官】靳文丽张海东王志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福祥;孙光秀;易春姣;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当事人】蔡福祥孙光秀易春姣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福祥孙光秀易春姣 
【当事人-公司】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怀珊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郑明星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怀珊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郑明星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怀珊郑明星余秋伟 
【代理律所】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福祥 
【被告】孙光秀;易春姣;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福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8 06:26:13 
蔡福祥、孙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星代理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3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珊,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光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星,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春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星,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原湖北红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汤光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福祥因与被上诉人孙光秀、易春姣、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查,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兰州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9日注销登记,故本案不再将该公司列为当事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福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靳 文 丽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王 志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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