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及管辖
一、主管
(二)法院对民事主管条件:a、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当事人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
c、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
(一)管辖概念:民事案件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及管辖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前提及基础。
离婚管辖(三)管辖权及审判权区别:
1、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形态重要组成部分
2、管辖权是特定一个法院依法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权限,即对该案有行使审判权力
3、审判权是管辖权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具体落实
(四)确定管辖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原则性及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定管辖及裁定管辖相结合)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三、管辖种类
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院
一般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限于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纠纷)
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及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补充
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哪些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级别管辖概念: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除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确定级别管辖依据:案件性质、案件影响大小、诉讼标金额大小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民诉法另有规定除外。(民诉法第18条)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⑴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以下五类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及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如广东东莞市、浙江温州市、福建泉州市、江苏无锡市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
⑵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
2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4司法解释中规定其他情形:
▲商标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同时规定,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8条,因虚假陈述引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7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
4、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⑵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规定:“香港驻军人员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侵害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其他人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行为引起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行为引起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注意:并非所有涉外案件都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非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也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商标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基层法院也有级别管辖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