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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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都具有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法律中的那些条例可以为这项权利作出支撑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批准。
  3、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有两个标准
  ①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② 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离婚管辖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3-16条)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4—28条,意见第18—22、24条)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
协议无效。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还是有很多的,民诉法针对各种情况的各种案件中的管辖权都做出了规定,这也从侧面表现出管辖权对于我国法律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需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