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15篇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__x,女,19__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__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__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在__市,而钱__向贵院,即__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__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__
  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_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____省__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__省____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______。
离婚管辖  贵院受理的朝民初字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月25日结婚后,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深圳__x有限公司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__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__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__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__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
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__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__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