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解释》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规定的情形: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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