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
3、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审判原则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31条)
调取证据质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离婚管辖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
其中,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
其中,:个人1000元以下,
单位1000—30000元间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不停止。
拘传的适用条件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