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婚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目  录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审判组织
  第三条 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
  第四条 不公开审理
  第五条 本人到庭
  第六条 全面解决纠纷
  第七条 诉讼能力
  第八条 职权探知
  第九条 家事调查员
  第十条 心理评估疏导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
  第十二条 行为保全
  第十三条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条 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离婚证明书
  第十七条 案后回访帮扶
  第十八条 文书规范化
  二、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 调解范围
  第二十一条 调解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诉讼前调解
离婚管辖
  第二十三条 诉讼中调解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诉
  第二十五条 确认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制作调解书
  三、对离婚事项的审理
  第二十七条 冷静期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情绪约束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 情感修复冷静期
  第三十条 情感修复计划
  第三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作证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陪护
  第三十四条 涉家暴离婚
  四、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
  第三十六条 抚养规划
  第三十七条 亲子关系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子女意愿
  五、对财产事项的审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条 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全面财产申报
  第四十二条 专项财产申报
  第四十三条 补充财产申报
  第四十四条 财产申报核实
  第四十五条 财产分割特别规则
  六、附则
  第四十六条 解释
  第四十七条 效力
  附件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
  为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第二条 【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专门审理离婚案件。
  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应当优先遴选调解经验丰富,有婚姻经历和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担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邀请具有教育工作、心理咨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离婚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除法官助理、书记员外,还包括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从事心理评估疏导的专业人员等。
 
第三条 【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
  离婚纠纷在登记立案前或者案件审理中未经调解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裁判,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积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 【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允许对案件审理没有妨碍的人旁听。
  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且不损害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开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不得在公众媒体中刊载能识别出当事人身份的离婚案件信息。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五条 【本人到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陈述意见,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四)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不适宜到庭表达意见的;
  (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等需要,确实不适宜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拘传。
  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签署如实告知被告下落及的保证书。经查实原告存在故意隐瞒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全面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
  原告起诉时仅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视为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
  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方案。
  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