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德国的劳动保护法
今天在论坛里看到一个帖子,《老板发月饼当长假加班费,员工怕丢饭碗
不敢讨要》,"除非是自己不想干了,否则不会为了几百块的加班费和老板撕破脸。"这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想法,在"一岗难求"的现实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等,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员工的危机感更甚,更怕丢掉饭碗,而最终,对加班费的讨要,劳动者只能选择"秋后算账",即离开的时候要。据劳动仲裁部门统计,当劳动者与单位对簿公堂要求经济补偿时,超过一半的
人都会提到加班费,甚至有人一鼓作气算了10年的加班费,高达数十万元。而劳动者往往不能如愿,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为此有人提出:节日加班费不能光
靠劳动者争取,有关职能部门能否由"坐等投诉",改变为"主动上门"。长假结
束后的上班第一天,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检查加班费的兑现情况,对违规单位,不仅要敦促其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让用人单位感
到克扣加班工资得不偿失。生猪价格 今日猪价
看后,我不禁感悟很深!在长假临近的日子里,好多网友们在网上发帖子
抱怨无良老板,有的老板干脆不给放假,置法规不顾;有的老板随便发点便宜曾宝仪的妈妈
的礼包就把员工打发了,根本不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用;还有的老板在加班费
用上面大打折扣,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说实话,挣钱都不容易,在一定的情
况下,员工真的很无奈,且不说那些不签劳动合同,经常投诉无门的员工们,
就是那些所谓的正规公司也是处处克扣员工应得的利益,现如今碰到一个好老
板真是难于上青天!这时候,我不禁想起了自己在德国打工的这些年,闲话不说,直接上法规!
在联邦德国,人们通过法律,工资合同以及劳务合同来调节雇主雇员
间的劳动法关系,社会伙伴可以自由结成联盟。在德国,雇主与雇员是所谓的
社会伙伴关系,它们可以在不受国家影响的情况下独自达成有约束力的工资合同。所谓的自由结盟权是受到德国宪法(基本法)的保护的。重要的是,还应该
知道,这些工资合同相应地对某一特定的经济领域有效,比如,针对金属加工业,服务业等等。
一、工资合同
工资合同是专门调节劳资双方(雇主与雇员)的劳动法关系的。在工资合同中又分为,基本劳资合同和狭义的工资合同,基本劳资合同主要是指那些有效期较长,并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比如,解雇的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等,狭义的工资合同的有效期基本上较短,这种工资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工资等级表。联邦德国现有的各种工资合同在地域上差别很大。这些合同中的绝大多数只是在某些地区有效。各地的工商会可以为您提供在当地有效的工资合同的信息。此外,某些公司还有自己的内部工资合同。
二、劳务合同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确定的。在德国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以及基本劳资合同,工资合同和内部工资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自由地就下列问题达成协议:工作的种类和工作的地点,工资水平,假期长短,是否可以延长解雇通知期限,非全日工作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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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权
联邦德国休假法规定,每个雇员每年都有权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考虑年龄因素时每个人每年的带薪假期至少可以达到24工作日。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以及不工作的星期六以外的所有自然日,因此法定的假期至少有四周。在劳资关系存在六个月以后,雇员就可以首次获得完全的休假
权。除了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之外,在工资合同中还有许多关于休假的具体规定。女生高冷魅力签名
四、雇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付权利
雇员在休假期间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工资/薪水,也就是说,雇主支付的工资必须达到假期开始前的13个星期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在许多工资合同或者单个劳务合同中还常常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额外的补贴(休假津贴)。
五、雇员生病时雇主必须继续支付工资
法律规定,雇员在生病时有权要求雇主继续支付工资。继续支付的工资和雇员正常工作时相同。雇员最早可以在劳务合同签订6个星期以后提出这项要
求。如果工资合同或劳务合同中关于继续支付工资的规定有所不同,那么雇员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规定。
六、雇佣关系的终止
本兮死了?
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
雇佣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合同,
-合同到期
-雇主解雇雇员
-雇员死亡
七、解雇通知期限
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解雇通知期限为4周,而且必须推迟到每月的15日或月底。一个拥有20个雇员的工厂的解雇通知期限可以为4周,它无需单独同雇员签订合同规定固定的解雇日期。根据在工厂或企业中受雇佣的时间长短不同,雇主可以适当延长解雇通知期限。如果雇员在该企业工作20年,那么解雇通知期限可以增加到7个月并延长到月底。如果雇员在某企业工作25年,那么解雇通知期限还可以相应有所增加。
八、规定期限
劳资双方也可以继续自由协商解雇通知期限。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与雇员可以签订单独合同来规定解雇通知期限。如果工厂的职工超过10人,那么解雇通知期限法会在法律上为雇员提供有效的解雇保护。原则上,不管解雇通知期限有多长,只有在有客观依据而且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雇员工。也就是说,必须考虑到每次解雇员工的具体情况。
九、通知义务
反不正当解雇法规定,如果企业大规模地解雇员工,那么它必须通知当地劳动局。只有在劳动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或者上述通知送达一个月以后解雇才算
正式生效。只有在能够提出重要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雇主确有困难将劳资关系持续到规定的下一个解雇期限),才可以不规定解雇通知期限。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德国的公司必须和你签署详细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完全可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并不是公司来制定,而是由劳动局来制定,这样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员工的利益!我想,我们的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不是也应该强制性的法律化!有时候,真的不能依赖老板们的自觉性,相关部门确实应该有所作为!
林夕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