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唐能、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独自旅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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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19)浙02民终53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盛森周娜樊瑞娟 
【审理法官】徐盛森周娜樊瑞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郝云老婆【当事人】但唐能;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但唐能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个人】但唐能 
【当事人-公司】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乐器种类杨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杨侃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杨侃洁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魁杨侃洁 
【代理律所】免检车辆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但唐能 
【被告】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本院观点】2013年4月,但唐能跟随陈燕律师离开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进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工作及同年5月22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律师助理证》,该证书于2014年6月年检到期后因政策原因自动失效系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未与但唐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外,其他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4月1日,但唐能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签订过合同期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律师助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4月,但唐能跟随陈燕律师离开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进入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工作及同年5月22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律师助理证》,该证书于2014年6月年检到期后因政策原因自动失效系事实。从但唐能与陈燕于2014年1月下旬进行结算时自行书写了以下内容“2014年2月1日起,但唐能的案件金额由他自己来分配收入,所有的费用也由他本人自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子、税金、养老保险等(房租及养老保险已支付至2014年3月份,2014年4月起但唐能自己承担)。……"来看,是但唐能自行与律师合作案源,并从律师个人处获取以案件提成为主的报酬,且从2014年2月起其对案件合作的提成分配拥有自主决定权。结合但唐能的报酬结算时间不固定,且周期较长,而且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系按月与律师结算报酬的实际情况。故一审法院认为但唐能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接受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用工管理并领取工资的事实,认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唐能虽然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签订过合同期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及在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但实际上从2014年2月起但唐能自行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办公费用。对外是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内但唐能自行与律师合作案源,并从律师个人处获取以案件提成为主的报酬来承担社保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一审法
院认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没有对但唐能进行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也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依附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并无不妥。为此,但唐能上诉请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4月起至2019年4月(期限含4月至本案裁决或判决生效执行完结之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但唐能其他上诉请求中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法律上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但唐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志愿精神【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19: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但唐能跟随陈燕律师离开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进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工作。同年5月22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律师助理证》,该证书于2014年6月年检到期后因政策原
因自动失效。因但唐能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申领律师执业证或者实习律师证的资格,故其通过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燕、张锷、郑海波、盛俊辉等人合作案源的方式进行工作,报酬由合作的律师个人支付。2013年至2016年,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每年为但唐能出具工作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向社区推荐法律服务志愿者。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未与但唐能签订劳动合同,但为但唐能缴纳了2013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19年1月30日陈燕通过向但唐能发送《社会保险中止缴费情况说明表》照片。    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但唐能报酬为底薪工资2500元/月+案件提成,社保承担个人缴费部分。2014年1月下旬,但唐能与陈燕进行结算时自行书写了以下内容:“2014年2月1日起,但唐能的案件金额由他自己来分配收入,所有的费用也由他本人自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子、税金、养老保险等(房租及养老保险已支付至2014年3月份,2014年4月起但唐能自己承担)。57000×32.5%=18525+150+800+540=20015,扣案件保证金:2850+100=2950,实发20015-2950+4225.20-上次结算欠款5000=16290.20元。于2014年1月24日另行补收现金壹仟元"。其中4225.20元系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两个月工资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的实发金额。陈燕于2014年1月23日向但唐能转账16290.20元。    2014年2月起,但唐能的报酬全部为案件提成,社保自行承担全
部费用。2014年2月21日陈燕向但唐能转账2250元;同年3月10日、4月14日、6月11日、7月22日、8月11日,张锷分别向但唐能转账5500元、10900元、36800元、15050元和1990元;之后但唐能称系通过现金领取报酬,也无须签收任何单据。    2017年1月13日,但唐能再次与陈燕进行结算,同日陈燕将结算后应付款项18558.72元(提成扣除社保、公积金及办公费用)转账给但唐能。2018年12月18日,但唐能最后一次与陈燕进行结算,同年12月21日陈燕将结算后应付款项3351.52元(提成扣除但唐能妻子的工位费、但唐能与盛俊辉对接分担款、社保、公积金及办公费用)转账给但唐能。2019年1月23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中断但唐能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