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林志炫的老婆【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
【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孙术元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矢野浩二 老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秋思译文【原告】孙术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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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6月23日,孙术元申请区社保中心对其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进行复查。区社保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19]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针对该项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撤销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万州区社保中心在60日内就孙术元的复查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万州府复[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独善其身什么意思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应否履行稽核职责,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此评析如下: 本案是上诉人孙术元对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履行养老保险稽核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范围内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办发〔2000〕261号)第三部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四)项“欠缴处理原则"第2点中规定“企业因故少报职工当年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内申报补缴……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企业少报工资总额给职工退休(职)待遇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负责予以赔偿。"《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第五条规定:“因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上述条文规定了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工资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这一情况的处理原则,即可以进行补缴,但超过补缴申报期或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因此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赔偿。区社保中心依据这一原则,在接到孙术元的履责申请后进行审查,鉴于孙术元提出申请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多年,无论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均不能再进行补缴,遂书面答复不能办理补缴手续,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该答复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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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术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54: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术元于2016年10月经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批准退休。2018年5月26日,孙术元向区人社局书面申请要求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太白路支行补缴其2008年至2016年9月的差额养老保险。2018年6月15日,原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现区社保中心)作出书面处理回复。该回复于2018年8月14日被孙术元当面领取。2019年7月25日,孙术元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回复。区政府在2019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审查,认为区社保中心针对孙术元的投诉已依法受理,经核实后作出回复的行为并无不妥,遂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万州府复[2019]5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社保中心的投诉处理回复,并已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孙术元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孙术元在2018年5月26日向区人社局书面申请的内容为要求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太白路支行补缴其2008年至2016年9月的差额养老保险。针对该项请求,区社保中心在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中明确指出: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补缴手续。因为孙术元本人已经退休,因此不能办理补缴业务。同时,告知了救济途径,因不能办理补缴给已退休劳动者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该答复清楚明白,适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正在施行。因此,区社保中心的该项行政行为既不违法,也无不当,孙术元请求撤销该书面回复理由不能成立。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判决:1.驳回孙术元要求撤销区社保中心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的诉讼请求;2.驳回孙术元要求撤销区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万州府复[2019]56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术元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判宣判后,孙术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的书面回复意见及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被上诉人履行稽核职责并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清蒸石斑鱼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2行终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术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原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MB1632296M。
法定代表人刘红五,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谭云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牟莲辉,该中心稽核风控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聂红焰,区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术元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行初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术元于2016年10月经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批准退休。2018年5月26日,孙术元向区人社局书面申请要求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太白路支行补缴其2008年至2016年9月的差额养老保险。2018年6月15日,原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现区社保中心)作出书面处理回复。该回复于2018年8月14日被孙术元当面领取。2019年7月25日,孙术元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回复。区政府在2019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审查,认为区社保中心针对孙术元的投诉已依法受理,经核实后作出回复的行为并无不妥,遂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万州府复[2019]5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社保中心的投诉处理回复,并已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孙术元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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