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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年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积极响应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差旅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本办法特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
务差旅活动,因公出国按照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须通过申请单报经部门领导批准;如未提出申请单,则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分公司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宴请、游览和与工作无关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适时调整、修订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公司员工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标准见下表:
注: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坐全列软席列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员工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条 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员工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订票;如乘坐飞机未通过商旅平台购票则须提供特殊事项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起报销.乘坐飞机产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限额20元),凭有效单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机票,由公司统一结算机票款,员工无需提供机票行程单,也无需报销机票款项.
第十四条 异地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可按规定报销本人或者家属往返工作地与家庭常住地之间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应当按规定职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行承担。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异地交流人员(含跨县交流)可按规定在派出单位报销往返交通费,原则上有高铁/
动车到达的地方不坐飞机,遇到国家法定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期间和春运期间,在买不到高铁/动车票的情况下可以购买飞机票。具体参照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异地任职或交流人员非公务出差情况下,探亲往返工作地与家庭常住地,不发放、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优先选择入住公司协议酒店或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酒店.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通过集团公司商旅平台预订“公司统付”酒店,离店时直接交还房卡即可,个人无需开票、结账和报销住宿费用,由公司统一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应按照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各职级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职 级 | 住宿费标准 | ||
北京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线城市及部分城市旺季期间 | 其他城市 | |
公司所有人员 | 750元/人·天 | 600元/人·天 | 500元/人·天 |
注1:一线城市包括上海、广州、深圳;
注2:部分城市对应旺季期间分别为:拉萨市(6-9月)、西宁市(6-9月)、哈尔滨市(7-9月)、海口市(11-2月)、大连市(7—9月)、青岛市(7-9月)、张家口市(7-9月、11-3月)、秦皇岛市(7—8月)、海拉尔市(7-9月)、满洲里市(7—9月)、阿尔山市(7-9月)、额济纳旗(9-10月)、洛阳市(4-5月上旬)、三亚市(10-4月),仅在旺季期间执行旺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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