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编制年度出访计划,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出国(境)规模,务实高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财务预算管理,完善内控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年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无论是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列,还是实行财政统管,都应在核定的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更不得超计划安排出访
任务。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审批机制,实行出国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制度。各单位所有出访人员(自行组团或参团随行),都必须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三、严格执行费用支出标准,切实加强经费核销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逐项审核,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或外汇核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行程及核定的财政经费预算进行核销,严禁核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未经财政部门核销,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出国(境)费用报销手续。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要着力推进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各级财政、外事部门要针对地区涉外活动特点,将因公临时出国(境)国际机票、接待等相关服务的中介供应机构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行公开招标,归口管理,定点服务,努力降低行政经费支出。出国(境)经费支付必须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执
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不得以现金支付。
  五、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外事会审会办制度的作用,强化联合监管机制,每半年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按《办法》规定,会同外办、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出访团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统计制度,便于检查和信息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
  六、省财政厅、省外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零用费补助规定不再执行。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外办备案。《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