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公共安全教育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差旅费审批规定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学校校长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因公出差事宜,按以下规定审批:
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教育学校出差审批表》(见附表1);
第五条 出差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部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公出差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如无法说明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购买电子客票乘坐飞机的,必须在财政平台上购买机票,报销时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电子机票”
及登机牌办理报销手续。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参照(沪财行〔2016〕19号)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伙食费
第十五条 伙食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根据(沪财行〔2016〕19号)伙食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费报销规定:
(一)员工出差伙食费以住宿费为凭据报销,按标准给予补贴后,不再另外报销出差地发生的餐费、食品费等;
(二)员工赴外地调研当天返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当天伙食费;
(三)员工到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调查研究,时间不足15天的,按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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