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安全教育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沪财行〔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公共安全教育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差旅费审批规定
第三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学校校长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因公出差事宜,按以下规定审批:
教职工因公出差,需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教育学校出差审批表》(见附表1);
第五条  出差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因公出差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如无法说明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购买电子客票乘坐飞机的,必须在财政平台上购买机票,报销时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电子机票”
及登机牌办理报销手续。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参照(沪财行〔2016〕19号)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伙食费
第十五条  伙食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根据(沪财行〔2016〕19号)伙食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伙食费报销规定:
(一)员工出差伙食费以住宿费为凭据报销,按标准给予补贴后,不再另外报销出差地发生的餐费、食品费等;
(二)员工赴外地调研当天返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当天伙食费;
(三)员工到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调查研究,时间不足15天的,按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标准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