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多等级舱位销售的管理规定》
2009年9月15日更新
为了规范出票等业务操作,现将我公司多等级舱位销售规定如下:
舱位设置为:FAOCDIYBMHKLQGSXNVUWZRTEPJ。
F舱为头等舱公布价,
A舱为头等舱子舱位,
O舱为头等舱FFP(常旅客)兑换舱位、AD(代理人免折票)及ID(航空公司内部免折票)免折舱位,
C舱为公务舱公布价,
D舱为公务舱子舱位,
I舱为公务舱FFP兑换舱位,
Y舱为经济舱公布价,
B舱、M舱、H舱、K舱、L 舱、Q舱(含教师)、G舱、V舱(含学生)、U舱、Z舱为国内经济舱子舱位,
R舱为经济舱产品舱位,
T舱为团队议价舱位、往返程运价销售舱位,
E舱为经济舱产品舱位,
W舱为国内联程舱位,
S舱为国内联国际联程舱位,
X舱为经济舱FFP兑换舱位,
N舱为AD、ID免折舱位,
P舱、J舱为B2C经济舱产品舱位。
一、定座、出票:
(一)定座
(二)OPEN客票
(三)团队订座
要根据批复的价格,在相应的舱位内订座,禁止高舱低占。对于预订团队,原则上应提前3天出票,避免座位虚耗,同时标注“不得签转+GV人数”。
(四)签注栏
填开头等舱及公务舱的子舱位客票、Y舱以下舱位客票时,在“签注”栏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收费”等限制条件,对于客票上加注“ 不得签转”的客票,一律不得签转到外航航班;填开往返程客票时须在票价计算栏内标注各航段相应的正确票价。一般来讲,使用PAT:a可自动生成签注栏。
(五)票价级别
填开客票时,须在“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内标注相应的票价级别,对于舱位F/C/Y/B/M/H/K/L/Q/G/V/U/Z,票价级别为对应的舱位代号,如Q舱客票,票价级别则为“Q”。特种票价,如儿童、婴儿、革残、警残、教师、学生等按照相应的规定录入[见项(九)中关于其他种类优惠客票描述]。一般来讲,使用PAT:a可自动生成票价级别。
(六)运价计算指令PAT:A
使用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F/A/C/D/Y/B/M/H/K/L/Q/G/V/U/Z/R/W/T/E舱位销售的客票必须使用PAT:A自动或B2B出票,特殊种类旅客,如儿童、婴儿、教师、学生、军残、警残、常旅客、免折票除外。
(七)销售中转联程客票
所有航段须订在同一个PNR, 3段(含)以上的联程必须使用连续票号;必须按航程顺序打印客票。
(八)免票及公司批复优惠票:
1、对于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常旅客免票,须凭“常旅客优惠通知单”订座、出票,分别在O舱、I舱、X舱订座;
2、对于公司批复的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免票分别在O舱、I舱、N舱订座;
3、公司批复的二分之一优惠票在V舱订座,四分之一优惠票、十分之一优惠票、半价婴儿票(5%的Y舱票价)在N舱订座,“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分别填“N25、N10、NIN05”。批复的优惠票使用对象如为儿童,则“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分别填为NCH25,NCH10,如为婴儿,则相应为NIN10。
4、公司批复的优惠票的订座和出票按公司《山东航空公司优惠票订座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九)其他种类优惠客票:
1、儿童是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按同一航班F/C/Y舱公布运价的50%购买儿童票,订座在F/C/Y舱。婴儿是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按同一航班F/C/Y舱公布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单独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填开儿童或婴儿票应在姓名后加注CHD或INF,并注明出生年月日,在客票的“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分别填“FCH、CCH、YCH”、“FIN、CIN、YIN”。当儿童旅客使用其他运价舱位购买儿童票,名字+CHD,使用PAT:A*CH出票,票价不再享受优惠,但享受免机场建设费及燃油减半的优惠。
2、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教师的身份证明为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或国内全日制正规院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国内全日制正规院校颁发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12岁—15岁的学生身份证明可为学生所在学校或者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订座姓名后加YDT(教师)YSD(学生),在客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级别为教师YDT,学生YSD;票价栏按旅客实付票款金额填写,教师在Q舱订座,学生在V舱订座。结算时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在中国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教师以及在中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适用于“师生
优惠”,但须持有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
3、购买军残、警残优惠客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军残、警残可以在相应的F舱、C舱和Y舱订座,订座姓名后加GM(军残)、JC(警残),在客票的“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级别为“FGM、CGM、YGM”、“FJC、CJC、YJC”,结算时应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行程单遗失:
旅客遗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如要求退票,只需提供旅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填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声明》并经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即可办理退票手续。且电子客票的退票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逾期不退。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声明》须附退款单后按期一起交于结算部门。
三、客票更改:
改期费、经济舱舱位变更及升降舱差额均按客票票面价格计算。
(一)变更承运人(签转):
使用正常票价及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使用其他经济舱票价的客票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如旅客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需补齐明折明扣票价与正常票价的差价
(二)变更航班、日期:
1、使用F、A、C、D、Y、B、M、H舱正常票价及儿童、婴儿、军残、警残票价的客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更改;
2、K、L、Q、G舱票价客票,允许免费更改一次,再次更改每次收取10%的改期费;
3、V、U、Z舱票价客票,每次更改收取20%的改期费。
4、P舱票价客票,按照舱位就低原则,按临近运价舱位处理。
5、R、W、T、E、J舱票价客票,每次更改收取20%改期费,但如对应产品中规定不得改期,则禁止改期,客票作废。
6、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后,如果变更前后的机型不同,机场建设费少补、多不退;旅客非自愿变更航班后,如果变更前后的机型不同,机场建设费多退、少不补。
7、团队旅客购票后,变更航班、改期的,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8、教师优惠客票免费更改一次,再次更改每次收取10%的改期费。
9、学生优惠票每次更改均收取20%的改期费。
(三)经济舱范围内变更舱位(不改变舱位等级)
1、允许高舱位改低舱位,但差额不退(如:Q舱改G舱)。
2、低舱位改高舱位,补收实际舱位差额(如:G舱改Q舱)。
3、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比较舱位差额和改期费,按高者收取。经济舱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按经济舱舱位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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