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1.25
∙【字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5号
∙【施行日期】2022.11.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85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XXX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2022年几月几号召开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按规定请假。
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同时将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组织本市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常务委员会设新闻发言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设新闻发言人。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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