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安全隐患对应法律依据] 安全隐患对应依据列表
常见安全隐患对应法律依据  一.职业卫生:
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二. 应急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三. 危险化学品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安全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