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程序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
xx-04-19 16:28:03作者:政务大厅 浏览次数:3060
一、办理机构
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公司法》
5、《中华人民―合同法》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8、    (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 规定及程序”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
三、中报材料及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 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 需提供公安部门或—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 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
(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 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