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1.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在名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某县公安局根据众举报,派干警甘某、丁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王某二人,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处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丁某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金属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认为游某的治安管理登记已经过期,属乱收乱购,应将扣押的金属移交产销总工司按现行价收购。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1)某县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第三人,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2)某县公安局的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因为游某违法经营活动,包括超越经营范围收购金属等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范围,某县公安局对查出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扣押的旧金属或赔偿相应价款。)
2.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字条。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
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和论文答辩。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某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①原告田某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老师的书面证言;②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③北京某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某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④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某大学对田某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⑤北京某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
考试工作简报》一份;⑥北京某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相关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1)本案的被告是否合格?为什么?(合格,因为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告提供的证据②中的二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各部位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二份材料不属于规章的范畴,不能按照部委规章予以参照。)
(3)被告提供的证据⑥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即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甲乙两村相毗邻,由于历史原因,两村对位于交界处“金山”的使用权存有争议。两村经集体商议,提请乡政府裁决。该项政府将“金山”上的树木划归甲村看管并可依法采伐,将该山的采矿权划归乙村。事后,甲村得知“金山”有金矿,便后悔,又与乙村发生冲突。乡政府以不服本政府裁决为由,对甲村村长张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息纠纷。甲村对关于“金山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张某对乡政府所作的拘留决定不服。
(1)“金山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属于行政裁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2)甲村对该裁决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若乡政府对张某的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张某能否获得行政赔偿?为什么?获得该赔偿的途径有哪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能够获得赔偿,因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获得赔偿的途径有:单独向乡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金额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1996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
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在此期间,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够就此提起诉讼?(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A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海警支队扣押A公司货物并变卖的行为没有法定依据,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应负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有权提起诉讼,属于对财产采取扣押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某公安厅。因为海警支队作为公安厅设立的下属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应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海警支队于1997年1月20日向A公司出具了扣押清单,该日视为扣押船货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按照规定诉讼时效应当在扣押行为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即1997年4月20日止。但由于A公司在此期间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对起诉时效并不知情,海警支队并未告知A公司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可以延长至2年,即1999年1月20日,所以A公司于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只能先向海警支队所属的某公安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5.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
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本案的被告为A区工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
被告,本来应为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但A区技术监督局被撤销,又无权利义务承受机关,所以撤销机关即市技术监督局为共同被告。)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原告。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具有原告资格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法享有原告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农民刘某系五保户,身患残疾后失去劳动能力,一直由乡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助金。从2000年1月开始不再发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1)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救济)
(2)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责令向民政部门限期发放救助金。因为这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履行)
7.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商店作出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2.8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的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本案处罚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县工商局和地税局当场作出处罚的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必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或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其余的处罚就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即要经过立案、审理、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等等,对于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进行听证;其次,对于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被告是谁?为什么?(被告是县工商局和县地税局,因为两者共同作出了处罚行为,是共同被告。)
(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原
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案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
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然而,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状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啥?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啥?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很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案及解析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搔义务机关的确定和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
[答案]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西城区检察院。如果西城区检察院拒绝赔偿或者在两个月内不解答复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后满后向西城区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当地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李某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理解析]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刑事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刑事赔偿责任主体,后者为国家,国家是赔偿责任的很终承担者。赔偿机关也不同于侵害行为人,赔偿义务机关专指接受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侵权行为人则指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机关和工作工作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